唐山、秦皇岛、沧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
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65号 1996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1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