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准确与否,关系到该项工作的成败,各市要给予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办法,根据总局文件附件中所列指标,制定和测算本地区的指标参数,力求准确适用,需要在全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提取数据的,可与省局联系具体提取事宜。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要注意时效,事前、事后评估必须及进进行。周期性评估要在期末10日内完成。
三.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中,出口退税管理岗位和检查、交警岗位要相互协作,互通信息,减少重复作业。评估中如发现疑点或问题,由各市局退税部门的检查组或岗位的人员按照预警工作制度规定办理。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对单个企业、单个商品或单个事件的评估完成后,参与和负责评估的人员要写出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载明;发起评估的原因、评估所列数据的周期及采集方法、参与评估的人员和评估结论、评估建议。各市要经常选取优秀的评估报告报送省局。省局将定期举行优秀评估报告评选活动,对获将报告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