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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1-24    文件号: 冀国税二发[1997]1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精神以及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省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分别为:冬季取暖费30元、防暑降温费90元、劳动保护费200元。各地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此标准掌握,在上述规定标准之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计税时进行纳税调整。此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7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职工宿舍维修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9吉国税发[1996]第26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冬季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行装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科科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二、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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