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以地市行为单位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工银冀函[2006]24号)。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在中国工商银行的统一部署下,规范财务行为,强化内部控制,于2005年底在辖属11个地市分行进行了财务集中,所有城区支行、县支行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确认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辖属城区支行、县支行自2006年度起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管理上划到各地市行,各地市行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管理上划到各地市行,各地市行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如果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等情况发生变化,需税务机关改变其监管级次的,要及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