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 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6日 财税字[1996]112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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