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由于财税[2006]153号文下发较晚,因此,对在财税[2006]153号文下发前,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免税货物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不得免、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免税货物应缴(已缴)增值税×(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的免税货物销售额÷全部免税货物销售额)。
二.财税[2006]153号文下发后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购进免征增值税的出版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出版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业税免税事宜,按照《河北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报批类营业税的免税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