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求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不直接向居民供暖而将热力产品销售给热力经营企业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其免税销售收入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免税收入比例来确定。
二.直接向居民供暖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正确计算免税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按期填报《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享受增值税优惠。热力产品经营企业还应将确认后的审核表2份传递给向本单位销售热力的生产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收到审核表后交主管税务机关1份,经审核确认后据以计算应免税额。
三.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做到计算正确、依据合理、手续完备,保证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
附件:《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