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194号) 转发给你们,由于我局接到文件时第三季度预交申报期已结束,对按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其第三季度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和第四季度测算影响的企业所得税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库手续;对按月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纳税人预缴10月份税款时调减7-9月份预缴数,12月份申报预交11月份税款时,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不足冲抵的,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