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 下发后,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多次向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申请执行此项政策。现就河北省地方国有企业执行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请示如下。
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科学评价和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先后于2004年和2005年组织所出资企业开展了2次清产核资,共确认资产损失65.82倔元,资产盘盈27.61亿元。
河北省国有经济比重较高,改革相对滞后。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多数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实行了债务重组、改制。在一过程中,企业只是改善了资产负责状况,并没有获得实际的物质利益和现金流入。如果将这些资产盘盈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会大幅度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更为现实的是,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主要是资不抵债、长期亏损、处于半停产状态的劣势企业。对这些企业资产盘盈征收企业所得税,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困难,有的企业甚至会形成资金链断裂,加剧现有的矛盾和问题,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根据河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产净盘盈和资产净损失的实际以及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需要,现呈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3年至2008年期间河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所形成的资产净盘盈和资产净损失执行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政策。
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