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 和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要求,省局对新的企业所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对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填报及计算口径再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中。
三、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五、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六、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按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 的规定执行。即工会经费按纳税人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并予以扣除。
七、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 ,从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月至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及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