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张家口、廊坊、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务审计与稽查工作划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5]17号)规定,四市局稽查局于2005年初开始承担涉外企业税务审计职能。此规定执行以来,普遍反映存在工作程序、软件运行、检查结果报统、监督检查不顺等问题。鉴于此,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涉外税务审计工作职能由市局稽查局转交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承担。
工作移交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此前稽查局审计的涉外企业要及时结案,审计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移交,案卷由市局稽查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