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优良品德,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河北省慈善总会的捐赠,按照
《财政部国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 ,比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