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问题强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取发票保证金是税务机关为防止部分流动性经营的纳税人由于其流动性或短期经营,容易发生发票流失而采取的管理措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收取的对象是“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据了解,我省有的地方存在超范围收取保证金现象。对此,省局要求各地要按照总局要求对以前年度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10月中旬前报省局。
二、今后,各单位在收取发票保证金时,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收取、退还、抵缴罚款流程,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