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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10-08    文件号: 石国税函[2006]198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桥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207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在投放市场的当月,将卷烟的牌号、包装规格、销售地区等情况、卷烟包装样品(15套)以及实物样品上报市局,以便于采集价格信息。
二、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试销期满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应在期满后20日内,向市局报送如下资料和样品:
1.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书面申请;
2.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报送的相关报表;
3.卷烟实物样品;
4.卷烟包装样品(六套);
5.扫描图像(电子文档)。
三、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是加强卷烟消费税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负的重要措施。为确保此项工作通知落实到位,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税函[2006]373号 文件的要求,认真扫描图像的采集、传递、核对和上报,进一步做好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工作。今后,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市局将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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