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耕地占税几项具体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2-01-24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2]第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财和局、计划单列县级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将耕地面积占用税的几项具体政策明确如下:
一、消防队(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办的消防队)、边防检查站属武警部队序列,其车库、营房、训练场、哨卡设施占地,可视为部队军事设施,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预备役部队不属于人民解放军正式系列,其占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私人诊所占用耕地,可比照对国办医院的办法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征用耕地单位(含免税范围内的单位)为市政部门代征的城市道路(指市内主要的街道)建设用地部分,可比照公路占地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征。
五、免税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征用的耕地,转让给非免税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占用的,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通知自1992年2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此有抵触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