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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本文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中提出废止)
颁布日期:2006-08-16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6]13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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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mwq税务信息网
一、为了既严格执行总局文件精神,又使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在计算方法改变过程中不出差错,也不会对企业的利益造成影响,现对《通知》第三条做全省统一规定:在12个月退税审核期内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统一从2006年10月的申报期开始按月计算免、抵、退税。主管退税机关也应同时在审核系统对上述企业退(免)税计算方法的设置做相应改变。mwq税务信息网
如果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符合 冀国税发〔2003〕202号 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逐级上报经省局批准后,可从第7个月起对以前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mwq税务信息网
二、《通知》第四条第二款中,委托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按照本款规定执行;如委托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核准权限按照 冀国税函〔2005〕465号 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本条废止) mwq税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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