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支持粮食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企业
转轨变型,促进粮食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自我发展和完善,决定从1997
年到1999年对粮食企业实行所得税返还50%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我省实行所得税返还的范围,包括国有粮食商业企业、粮油工业企业、
粮办饲料企业及粮食系统的储运企业。
二、 粮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计算交纳所得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
务处理。年末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上交财政金库所得税数额的50%列支返还,转
入同级财政在农发行开设"粮食政策性补贴专户"储存。
三、 财政列支返还的所得税款,主要用于国有粮食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转
轨变型 ,具体使用由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共同商定。使用时,作为国家投资处理。
四、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