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11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于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的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的车辆价格信息电子文件上传至市局流转税处。
三、根据省局通知,现就序列号中第9-10位商标品牌代码的编制进一步明确:除已明确的生产厂家外,其余生产厂家均编为“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