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对《保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农产品经营企业和以废旧物资、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保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各单位应加强农产品经营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总局、省局规定的开具范围开具收购发票。税收管理员应按月对所辖农产品经营企业所开具的收购发票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范围是:收购单位与出售人发生收购业务金额一次超过1万元的或年累计超过10万元的。核查中发现一份(含)以上开具不实的,立即停止供应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收缴结存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同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对超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范围,销售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又不具备开具发票资格的,应到所在地税务分局(所)代开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