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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重大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7-27    文件号: 石国税发[2006]125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重大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8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同时提供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学习培训
(一)各单位“一把手”要站在讲政治、进大局的高度带头学习《暂行规定》,全面理解文件内容,吃透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暂行规定的警示教育作用;要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制定学习计划,统一学习时间,带领班子成员逐条进行学习。各单位班子成员要对照《暂行规定》有关内容审视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工作,增强领导责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做到警钟长鸣。
(二)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市局将在近期举办《暂行规定》学习培训班,各单位也要适时组织全员培训。通过培训,使全体税务干部充分认识《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理解和掌握《暂行规定》的具体条款,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树立起“防范重大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从我做起”的主人翁意识,自觉将依法治税理念贯穿到每一项税收执法活动中去,从每一个执法环节防范重大执法过错行为的发生。
二、搞好组织协调
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是全局性的工作,无论是学习培训还是落实责任追究,各级领导、各个部门都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不能将该项工作看作是某一主管领导或某一部门的事,认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单位要在本局党组的领导下,协调联动,以确保《暂行规定》顺畅实施。
三、严格落实过错责任追究
落实《暂行规定》是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征管质量的一项重要保证。各单位如出现重大执法过错,要严格按《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过错追究。进行责任追究时要程序规范,不枉不纵。要通过规范、严格的内部监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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