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和责任追究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和责任追究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61号)规定的条件,对所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免税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资格。免税资格审查工作应于7月10日前完成,审查结果于7月15日前上报市局税政处。
二、市局下发的《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进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各单位要继续完成。
三、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232号)规定的条件和审批权限进行。
四、对供货方是个体经营者、临时商贩和自行将废旧物资送至收购企业的外地商贩等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要求其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要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石国税函[2004]325号规定执行)。开票金额高于500元的,必须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出示开票人身份证件和付款方对所购物品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材料。
五、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和利废企业的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发票的使用情况要严格监控,每季度对收购发票填开的销售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20%,身份证的真伪可通过当地公安部门的户籍网进行查询。各单位在日常管理中要通过各种有效手段,验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环节、销售环节、利废企业购进环节业务的真实性、发票使用的合法性。
六、各单位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冀国税发[2004]113号)相关规定,提高认识和觉悟,加强责任心,严肃工作纪律,凡废旧物资行业管理中发生问题的,将按省局冀国税发[2006]61号的规定追究相关税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