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进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颁布日期:2006-05-31    文件号: 石国税发[2006]98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废旧物资行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全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232号)的规定,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资格审查。冀国税发[2004]232号文件明确规定,“有资格领购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只限于那些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且在登记的项目中注有收购废旧物资内容的纳税人”。凡不符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领购资格的,一律取消用票资格,立即停止供票,并收回已售出的空白发票。
2.严格使用范围检查。按照冀国税发[2004]232号文件规定,“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时,对销货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收购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或行政、事业单位,不能是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其中包括经营废旧物资的个体经营者);二是收购的货物必须是非生产性废旧物资,主要指生活和工作过程中的废弃物。收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使用收购发票”。
3.符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使用资格和使用范围的,经检查确无问题、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继续使用,但必须明确专人管理,每季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进行一次全面稽查。并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限量发售制度和验旧购新制度。
4.对取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使用资格并停供收购发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时,必须取得供货方提供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供货方是个体经营者、临时商贩等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要求其到国税机关按规定代开发票。
5.此次清理整顿要和5月22日市局部署的“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进行的专项检查”结合开展,一把手负总责,主管稽查副局长和主管税政、征管的副局长主抓,税政、征管、稽查密切配合,组织实施。
6.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立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相关部门分工合作,逐户清理检查,于2006年6月13日完成整顿工作,6月15日前将检查表及检查报告报市局(征管处公共目录下发发票管理)。
7.凡是整顿不彻底、工作走过场的,市局将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和责任追究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61号)文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