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医院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14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度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申请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和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名单(格式见附件)上报省局。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核查工作,发现省局确认的名单中有属于非全资、承包、租赁或其他合并经营方式的分支机构,应逐级上报省局。
三、2005年度新增汇总(合并)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名单省局不再确认,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2005年度汇总(合并)纳税的加油站和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就地征税,同时报省局备案。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名单(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