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6]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深入细致地检查,不能走过场,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采取自下而上的检查方式,由各县(市、区)局对本级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由各市局对所属县(市、区)局进行复查,复查面不低于30%。此项工作要求在9月20日前完成。10月份,省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单位的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情况、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各市局于9月30日之前向省局报送检查总结。检查总结的内容包括检查开展开发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对问题的处理结果、整改情况以及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