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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5-12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6]20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 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为加强对我省卷烟生产企业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应在其投放市场的当月,将卷烟的牌号、规格、销售地区等情况以及实物样品上报省国家税务局,以便于采集价格信息。
二、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试销期满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应在期满后1个月内,向省局报送如下资料和样品:
(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书面申请;
(二)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报送的相关报表;
(三)卷烟实物样品;
(四)卷烟包装样品(四套);
(五)扫描图像(电子文件)。
三、2005年5月1日以后上报省局申请核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以及新投产的新牌号卷烟,于5月26日前向省局补报卷烟实物样品。
四、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是加强卷烟消费税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负的重要措施,各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税函[2006]373号文件的要求,认真扫描图像的采集、传递、核对和上报,进一步做好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工作。今后,对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省局将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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