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2006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4-03    文件号: 石国税函[2006]58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一般纳税人年审作为加强增值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在年审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审核工作程序进行审核,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人。
二、年审的时间要求及工作程序
(一)3月27日-4月10日,宣传发动阶段
各局在征收大厅张贴《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度资格审查的通告》(由市局统一印制),向申请年审的一般纳税人讲解年审政策,并向年审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年审表》、表样见附件一)。
(二)4月11日-4月16日,资料报送、核验阶段。
纳税人要及时向税务分局(所)报送《年审表》,并附下列资料供税务机关查验: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主管会计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两份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分局(所)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要审核查验下列内容:
(1)资料报送是否齐全(企业报送资料时当场查验);
(2)《年审表》中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一致、是否有异常(当场核对无问题后将领购簿退还纳税人);
(3)纳税人主管会计是否有合法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将其作为企业会计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的一项标准(报送资料时当场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4)《年审表》中的数据与企业纳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审核内容。
(三)4月17日-5月15日,实地核查阶段。
税务分局(所)要按照《通知》第二条的内容,逐户实地核查一般纳税人的会计账簿设置、会计核算、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和使用、防伪税控设备保管和使用、经营场地、存货和“四小票”进项发票开具、抵扣等情况。
实地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要在《年审表》上填写年审报告并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税政部门。
(四)5月16日-5月31日,复审阶段。
税政部门组织人员对上报资料进行复审,复审中表现有异常的,可采取调帐或实地审查的方法予以落实,对有重大偷税嫌疑的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对复审不合格的,按照《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使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见附件二)。
对复审合格的由税政部门在《年审表》上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退回税务分局(所),由税务分局(所)在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收》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加盖“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戳记(式样见附件三)。
上述有关年审资料由税政部门和税务分局(所)各存档一份。
(五)6月1日-6月10日,总结阶段。
各局进行一般纳税人年审总结,汇总统计相关数据,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年审总结、《年审统计表》于6月15日前上报市局。
三、省局《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关于“经县(区)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和第二款中关于“经县(区)级以上国家税务局严格审核后”的规定,市局明确均能为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批准。
附: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审查表》
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③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戳记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