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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3-30    文件号:     颁发单位: 保定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是行政许可的范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需报市局审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需报省局审批。按市局征管处的通知,该审批将于4月1日进行文书流转。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符合《保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管理的通知》(保国税函[2001]152号)、《保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国税发[2004]106号)、《保定市国家税务转发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国税发[2004]182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可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千万元。不符合条件的,各单位一律不得受理。
  二、 各单位受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千万元资料后,必须在受理后5日内上报市局,不得延误。三、 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千万元所需上报的资料:
  1、《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百万元一式四份、千万元一式五份);
  2、上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货物单位价值较大需使用百万元以上最高开票限额的,需报送以前发生此类业务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企业当年的进货、销售合同复印件;
  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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