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4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纳税申报异常:
1.连续三个月以上零、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的;
2.“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且无正常理由的;
3.申报抵扣非防伪税控发票抵扣税额占同期全部进项税额50%(含)以上的;
4.总局、省局确定其他异常情况。
二、市局确定以下行业为纳税评估试点:
1.辛集、无极和晋州的制革、制衣行业;
2.矿区、井陉的煤炭经销行业;
3.行唐、灵寿的冶炼、铸造行业;
4.鹿泉、新乐和栾城的废旧物资回收和利废行业;
5.栾城、高新、藁城、长安、桥西的制药行业;
6.市内六区的汽车经销、超市行业。
无试点行业的单位,可自行确定本单位的重点评估行业。
三、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应在2006年上半年全面展开,6月30日前上报阶段性纳税评估综合报告。
四、对纳税评估涉及到的工作流程、文书市局正在研究制定,并另文下发。在此之前,各单位可暂使用2005年全市税收上工作会议上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讨论稿)》中的流程和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