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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3-07    文件号: 石国税发[2006]35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公务员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要求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理解纳税服务的内涵,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服务是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体现在征、管、查各个环节。服务必须依法进行,公正执法是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服务。日常工作中要做到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既不能片面强调服务而忽视了必要的管理,也不能以加强管理为由刁难纳税人,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完善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以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管理质量的提升。
二、继续严格落实《石家庄市国税局“一站式”服务工作规范》和《石家庄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2004年市局制定的《“一站式”服务工作规范》明确了办税服务厅各窗口及税源管理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依法简并了办税环节,优化了涉税事项的办理流程;2005年市局又在此基础上推行了《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使大厅各窗口的业务操作有了指南,把征纳双方因业务水平不高、经验不足导致的办税能力不强的问题减少到最低限度。可以说,《“一站式”服务工作规范》和《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是落实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具体措施,希望各单位继续抓好落实,市局将在上半年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三、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完善公开内容。各单位在按照《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四条的要求,将12项应公开的内容在办税服务厅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
四、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探索定期培训辅导制度,税务机关聘请人员或内部业务骨干就办税常识或最新政策进行讲解,纳税人自愿参加,只能收取一定的工本费用。并将定期培训辅导同日常不定期辅导相结合。日常不定期辅导由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窗口及稽查人员负责,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辅导,逐步提高纳税人自觉遵从度。
五、建立健全纳税咨询答复制度。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答复的要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最长不超过三天,特殊情况除外。
各单位有何建议或经验做法及时向市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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