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省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1-11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 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各自工作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一、省国税局补充意见
(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统一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参照车购税账户的开户手续,报省财政监办审批);然后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计会部门按照下列要求负责单、据、表的印制、编报、管理和发放。单、据印制规格如下:
1.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格式见附件1)使用A4纸竖排版印制;
2.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格式见附件2)用纸格式为:15×21cm横排版印制;
3.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格式见附件3)使用A4纸竖排版印制;
4.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2006年增加到税收会统月报表中反映。
以上单、据的联次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印制。
(三)选择开户银行。待总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后,省局将及时通知各市局,按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办理开户银行后,省局将及时通知各市局,按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办理开户手续,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四)限期、限额规定。限额为:税务所5000元;对自收的代保管资金当日来不及汇总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可在次日办理,但“期限”最长不超过5天。缴入国库时间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入库。
二、省地税局补充意见
(一)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按《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上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银行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刻制《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印鉴)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二)省局统一印制《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各级计会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由基层税务机关用计算机制作,A4纸竖式排列。
(三)受理代保管资金的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县级局计会部门领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四)受理部门收到纳税人(担保人)交来的代保管资金后(转账方式缴纳的,代保管资金到账后),给纳税人(担保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加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于当日或次日向会计人员结报票款。
(五)会计人员收到受理部门交来的《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代保管资金后,于当日或次日将代保管资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六)代保管资金退付纳税人(担保人)时,受理部门通知纳税人(担保人)到计会部门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退付。会计人员根据批准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将税务代保管资金退付给纳税人(担保人),收取纳税人(担保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七)税务代保管资金抵顶税款、罚款时,受理部门凭批准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从计会部门领取现金支票,到征收部门缴纳税款、罚款,将《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罚款收据》收据联交纳税人。
(八)会计人员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搞好会计核算,按时记账、结账,按月编制《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
(九)县级局计会部门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监督《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的使用,按月与负责受理部门、开户银行进行对账。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