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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家庄市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2006-01-11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6]3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有关问题的请示》(石地税发[2006]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的意见。
附件: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意见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有关问题的请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是1997年制定的,时隔8年来,我市社会各项事业和地方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使得市区内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与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经济繁荣程度已不相适应,特别是与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制定的土地类别范围对比差距较大,形成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对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不合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偏低,增量不足的状况,……及时,合理地调整土地等级适当提高单位税额,以充分发挥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增加地方收入”的要求,我市拟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目前调整方案已报市政府审阅,并原则同意。依照《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省辖市调整地段等级,制定地段适用税额标准,需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据此,现将拟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意见呈上(另附件)。
当否,请批复。
附件: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意见
1997年,根据省政府和省地税局的要求,我市对市区地段等级和年单位税额进行了一次调整。1997年到现在,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年单位税额未做过调整。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年税额情况
1997年,我市根据省政府、省局要求,对原来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做了适当的调整:
一、一级地段是中山路的康乐街口以东至建设大街口以西沿街两侧。
二、二级地段是公里街、站前街沿街两侧,自强路的中华南大街口以东至站前街口以西沿街两侧,新华路的中华北大街口以东至公里街口以西沿街两侧,胜利北街的向阳路口以南至中山路地道桥以北沿街两侧,中山东路的建设大街口以东至东大街口以西沿街两侧。共计6条二级地段。
三、三级地段是西从友谊大街以东,东从体育大街以西,北从和平路以南,南从裕华路以北的沿街两侧和上述范围内已划分为一、二级地段的其他区域。
四、四级地段是上述一、二、三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地域(包括矿区、郊区)。
五、年每平方米税额: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1.5元,四级地段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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