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在办理退库和“免、抵”调库的过程中,屡次发生出口企业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证而导致下达的退库和免抵调库计划无法按时完成的情况,影响了全市的出口退税进度。为加强对出口企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在出口企业提出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上报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进行备案。待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对该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进行全面清算并结清相关出口退税款(包括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后,以书面形式将出口企业的清算情况通知县(市、区)国税局。各县市(市、区)国税局据此清算通知,方可按照规定的程序为出口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各县、市、区国税局必须设置专人、专岗对出口企业进行管理,如发生因未及时向市国税局汇报,而导致出口企业在未办理出口退税清算之前发生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情况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