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12-11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6]第3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原产品税中的部分科目与原农林特产税归并,统一在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从三年来的征收情况看,取得了一些漏洞。为加强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摸清收购环节税源。首先要摸清本区域内的税源,凡在收购环节应税收的农业特产品,属于要于生产加工的,必须在进入收购环节之前,进行税源调查,实行源头控制。二是要摸清应税农业特产品的销售去向和主管渠道,力争在收购之后再销售之前把握住税源。三是要摸清本区域内的所有收购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纳税登记的,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二、要建立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征收台帐。凡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商业、供销、饮食服务业务(如宾馆、饭店等)冷库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按户建立台帐,按时进行征收。
三、要采取灵活我样的征收方法。对有帐可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收购金额计算征收,计算应征纳税额时,对有商业单位金额中扣除。对未设置帐簿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机关根据其收购品种和经营规模等情况核定应纳税额。
四、要严格执行外运查验征收制度。生产者将收购环节应税的农业特产品自行运往外地,或收购者到产地收购应税特产品外运时,应在当地财政部门完税,并办理“外运证”。查验中,对没有“外运证”或商业单位进货正式发票,以及货证不符的,一律按查验地同类产品计税价格和税率补征税款。
五、要加强收购环节征税力度。各地要组织力量,在摸清税源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把应征的税款征收上来。对国营、集体单位和长期从事收购经营业务的个人,实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与稽查结合的方法;对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查验征收和查定征收,及时征收税款。各市农税征管部门要到收购环节应税农业特产品比较集中的县(市)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时指导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