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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1-19    文件号: 石国税发[2006]12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按照上级汇算清缴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局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规范汇算清缴工作流程,完善汇算清缴各项工作要求,确保按期、高质量地完成200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二、各局应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内部培训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时限和责任。各局应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特别是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进一步提高纳税申报准确率。
三、各局对纳税人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以免影响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四、加强汇算清缴后的评估与检查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评估与检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继续,是对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检验。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到4月底,各局要在5―7月安排、完成汇算清缴后评估或检查工作。评估或检查工作应将取消审批的项目,如亏损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等作为重点,要将税收与会计制度处理的差异作为必查内容,同时加大对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的检查力度。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评估或检查工作总结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送市局。
五、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总结和税源分析工作。各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特别要抓重点案件,通过对重点案例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同类问题的方法及改进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建议。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仍按照石国税二字[1997]16号文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税源报表分析、重点税源一览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全年)、各项审批汇总表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应于2006年5月31前报送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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