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23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所属负责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县(市、区)中心加油站增值税预征率仍按0.9%执行。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该企业所属加油站的管理,各县(市、区)负责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心加油站仍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其他加油站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