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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1-19    文件号: 石国税发[2006]9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2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再明确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成立重大税前扣除事项审批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局领导担任,委员会委员为税政、征管、法规、监察、稽查、计统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坏账损失额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财产损失额在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国家税务审批。
三、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税前扣除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税前扣除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局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财产损失的申报、审批时限应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005年度的企业财产损失扣除申请受理时间延长至2006年3月10日;对需市局审批的项目,各县(市)区局应于3月31日前报送市局。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县(市)区局要认真抓好《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强化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工作。
六、各县(市)区局要加大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将财产损失扣除的有关政策、审批时限和资料要求传达到企业。
七、各局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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