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便函[2005]112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附件1)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上传路径:GSI/退税分局/部门公共目录/各地上传文件/月报表文件夹内);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附件2),《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度报表》(附件3)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上传路径:GSI/退税分局/部门公共目录/各地上传文件/月报表文件夹内)。并将本季度的所有纸质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由主管局长签字盖章后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相应原省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报表管理软件停止使用。
二、2006年3月31日以前,各地应继续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2005年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产品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2006年税务机关签发《代理出口产品证明》后清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有关事宜,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三、考虑到2006年是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第一年,为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统计工作的连续性,请各市对2005年出口货物发生的应退(免)税额、办理情况、以及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未办理2005年出口货物发生退(免)税额进行统计,填写《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4),并于2006年1月18日以前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上报路径:GSI/退税分局/部门公共目录/各地上传文件/《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