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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及有关设施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1-06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7]第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为正确执行耕地占用税政策,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公路(含高速公路)及有关设施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含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包括养护工程、取土挖砂、采石)占用耕地,其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计征。
二、公路沿线外的堆货场、差距道班、检查站、洗车场、停车场、加油站、公路收费管理站、生活服务区等与公路有关的设施占用耕地,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修路工程队临时占用耕地,按临时占地政策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各市、县要按上述精神执行,并对以前年度公路占地认真进行清理。凡未足额纳税的,要本着“谁占地、谁交税”的原则,督促其占地单位补交耕地占用税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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