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扩权县(市)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5]438号),并依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5]75号),结合我省现行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情况,现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2005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增值税的,经各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审核、审批后,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各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省国税局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达出口企业所在县(市、区)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以及代理支库办理退付手续,统一由中央库退付。对需要办理“免、抵”调库的,由各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省国税局下达的“免、抵”调库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给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县(市、区)国税局根据各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人民银行同库部门以及代理支库办理“免、抵”税调库手续。
二、各市国税局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下达的“免、抵”调库文件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以及代理支库应在收到国税签发的“税收收入退还书”或下达的“免、抵”调库文件的当日或次日,将退付和调库相关资料严格审核,及时办理,并将国库盖章后的“税收收入退还书”保管好,由国税部门取回。
三、各市国税局根据每次省国税局下达的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指标,按照出口企业户数、企业申报、审核、审批情况等,分配各县(市、区)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指标,并将分配方案以市国家税务局正式文件下发,同时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
四、各级国税、人民银行国库、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各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按月实际办理的退库情况汇总,于此月十日前通知各市及出口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按期通知情况。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管理,与本通知不一致,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