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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12-24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5]45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纳税评估工作为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堵塞管理漏洞、加强税源监控、规范税收秩序有着重要意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部署了对商贸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机动车生产经销商的增值税纳税评估,以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金额差大于240万、小于250万,且进项税额为零的企业的纳税评估,使这项工作有了一个良好开端,也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今年的全国流转税业务会议上,总局又明确要求各省要以市为单位逐步建立分行业的纳税评估指标模型,大力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同时印发了《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及部分行业纳税评估指标(试行)》,供各地参考。为了贯彻总局和省局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总局《纳税评估办法》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切实强化增值税税源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局要继续抓紧抓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的各项文件规定,注重评估的质量和效果。
二、要全面开展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的评估。纳税申报异常的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但对连续3个月负申报、零申报和低税负申报的纳税人,必须纳入纳税评估的范围。
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试点。省局确定的试点单位和行业为保定市的造纸行业、废旧金属冶炼行业,邢台市、衡水市的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
各市局要根据区域内行业分布情况,选择2-3个重点行业作为试点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各市局可参照总局制定的评估方法和部分行指标参数,认真搞好调查测算,建立本地区试点行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综合运用各种方法进行纳税评估。同时要规范评估工作流程,健全各种文书传递手续,注重分析评估效果,边实践、边总结,为今后全面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积累经验。
四、各市局对未列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的要求,稽核检查其申报纳税情况。
五、各市局要将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及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涉税案件及时上报省局。省局拟在明年一、二季度对各市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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