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05年4月26日
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取暖费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取暖费补贴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供热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城镇居民的供热采暖问题,促进我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实行新的补贴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助范围: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补助标准:
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按行政职务发放,科员每人每月25元、副科级30元、科级35元、副高级40元、副厅级50元、厅级60元。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聘任的技术职称发放,初级职称以下(含初级职称)每人每月25元、中级职称35元、副高级40元、正高级45元。
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工人按技术等级发放,初级工每人每月20元、中级工25元、高级工30元;工人技师30元、高级技师35元。
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执行:
1、离休人员按离休的职务(提高职务待遇的,按提高待遇的职务)参照在职人员发放标准执行。
2、退休退职人员按退休退职前的职务或技术等级参照在职人员发放标准执行。
三、发放办法:市财政将取暖费补贴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由单位逐月或分次发放。
四、市级财政所属的差补和自收自支单位,根据以上补助标准,自行筹措资金发放职工取暖费补贴。
五、列支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取暖费补贴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
六、此办法从2005-2006年取暖期开始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各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