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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11-01    文件号: 石发改供热为[2005]871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今冬供热供暖工作,不断强化热源生产、经营、转换、使用等全方位管理,进一步规范供热市场管理,维护供用热权益,实现节约能源、科学调度、合理用热。现就加强供热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加强供热管理,全力以赴做好冬季供热供暖工作。供热企业要抓紧九大热源热网项目建设,保证按期投运。加强供热设备的检修维护,保障稳定运行。要立足于防大寒,多储煤,储好煤,按照环保工作要求,积极采购选用低硫煤。制定供热应急预案,提高供热供暖过程中突发性问题及紧急情况的处置能力。供热企业直接向热用户供热的,由供热企业向热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委托小区物业、用热单位、居委会等代收热费并相应支付劳务费。采暖期提前2―3天进行采暖试运行,保证今年11月15日零点准时供热。供热企业在供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停供热,凡是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单次停供热超过24小时或累计96小时的,要相应核减热费。
二、严格热交换站管理,努力提高供热质量。热交换站是将供热单位提供的蒸汽或者高温热水经过换热设备交换,再通过二次管网输送到最终用户的供热转换设施。热交换站是供热供暖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热交换站管理使用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书面供热合同,并按照产权界定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和收费的责任。因供热范围、用热性质或供热面积需改变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相关协议。热交换站要按规程检修供热设备,确保供热设施完好,接受供热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检,及时调节二次系统运行方式和水力平衡,做好日常维护。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程操作运行管理,确保安全稳定运行。采暖期内,应在居民室内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保证居室内温度应达到摄氏18℃±2℃,不得低于摄氏16℃。凡因热交换站管理不善,维修不及时或运营方式不当等原因,造成居民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给予热用户适当的经济补偿。
三、足额收缴热费,保障供热稳定运行。“热”是商品,热用户有交费的义务,供热企业足额收缴热费是保障供热安全稳定运行的关键。当期热费属用户自管热交换站按表计量收费的,先按面积预交40%的热费,月结月清;对按面积计费的采暖用户要在当年10月底前一次交清,对却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分期交纳,首期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原则上在明年的2月1日前全部交清。能够做到分户控制暂不用热的应交纳供热基本费用。对往年拖欠的热费,在采暖期前要全部交清。对去年个别区域出现的供热不暖问题,按市发改供热[2005]813号文件办理。
四、加大供热监管力度,严查各类窃热行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企业生产、热交换站运行、物业公司供热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组织各供热企业下大力量集中排查私改乱接等严重影响供热安全和质量的行为,重点查处:不经允许,私自开启供热一次网主阀门的;不办理相关手续,私自接通供热管网的;热交换站管理单位有意减少正常供热量,影响居民采暖效果的;自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用热性质、私自转其它用户、私放、偷用管网软化水的;安装热水交换装置和私放供热管网软化水,造成其他用户的供热质量受到影响的;擅自改动、调整计量装置的窃热行为。对这些严重损害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利益的窃热行为予以严厉查处,采取必要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对个别热交换站为谋取不当赢利,有意关小阀门,影响正常供热,要予以通报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居民用户可要求予以经济补偿。对单位或用户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使用热水交换装置和私放软化水,一经查出,供热单位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必要措施和拆除;造成其他用户供热质量受到影响的,后果严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五、强化供热安全保障机制,完善供热服务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加强供热供暖日常调度,掌握供热运行状况,制定供热调度预案。对突发供热故障或管网末端供热供暖质量受到影响的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安排移动燃油锅炉予以供热。公布供热企业的服务电话、供热区域;公布部分热交换站的主要负责人和服务电话。同时,建立供热信息平台,及时沟通、反馈有关供热情况,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个人、单位对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窃热行为予以举报,一经核实,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供热企业配备专职人员和抢修设备等器材,保证及时地处理各类供热故障。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
联系电话:86688755。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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