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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9-16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5]16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项工作要求标准高,要实现专人现场集中管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对此项工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总局要求,对汽油、柴油生产企业以化工原料名义销售的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一)、《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二)上报省局。
各地在贯彻落实《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工作中,有何经验及意见,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
2.《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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