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747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卷烟消费税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负,促进竞争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税务机关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各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组织力量对总局《通知》中提到的问题和自查内容逐条对照检查,切实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纠正。今后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市贯彻执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市国税局要于2005年8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及附件1、附件2,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