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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6-28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 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契税管理是实施房地产管理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重要基础环节。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把手,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要认真加强征收管理,规范申报、审核管理,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明,确保契税征收到位。
二、契税征收机关要及时整理、归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信息,包括转让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转让时间、面积、位置等,并将信息集中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国家税务机关。同时,各税种主管税务机关或部门也要将实施有关税收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信息,及时传递给契税征收机关。具体信息传送时间由各市自定。
三、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信息,加强房地产各环节的税收管理。建立健全信息传递制度,及时掌握税源情况,有的放失地进行征收管理。地方税务、国家税务机关获取契税征收机关传来的相关信息后,要及时分解传递给各有关税种的主管部门或岗位,各主管部门或岗位据此分别对房地产开发环节、转让环节和保有环节进行税收征管,切实加强各税种的征收管理。
四、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各级财政、地方税务、国家税务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共同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缴纳契税时一并征收。
房产交易和转让过程中,凡未按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缴纳各项税款的,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或发放新产权证。
五、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管理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比对堵塞税收漏洞。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资源,建立包括契税征管信息、各税种征管信息在内的房地产税源管理信息数据库,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方便查询,促进管理。在此基础上开展房地产税收的纳税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检查,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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