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1-01-12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1]第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计划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土地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预征耕地占用税的办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在申报非农业建设用地时,必须落实耕地占用税资金来源,到财政部门预缴税款。对未到财政部门预缴耕地占用税者,土地管理部门要向用地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法宣传,讲清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动员他们先办纳税手续。财部门依据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实际用地数,与纳税人办理完税手续,对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二、各级计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投资项目时,要严格审查资金来源,把耕地占用税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查内容,凡投资概算没有包括耕地占用税的,一律不予审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将耕地占用税列入项目总投资。各级建委在审查初步设计时,将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列入投资概算,否则,一律不予批准。
三、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审批用地时严格把关,坚持先纳税后批地的原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需报省审批的报件,要尽早上报,除特殊情况外,省土地管理局收文一般截止到当年12月20日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力争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完毕。财政部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所有应征的耕地占用税据实征收上来,昼减少尾欠。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申请用地单位和个人的有关预缴税款凭证。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预缴税款的以及因各种原因土地管理部门已批准用地,而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有权同原批准用地机关采取有力措施,严肃处理。
四、计划、城建、土地管理和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经常互通情况,通力协作,努力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