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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发送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1-02    文件号: 冀财税字[1997]第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三定”方案的职责分工及省国家税务局职能,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做法,经商定,从1997年起,我省统一使用“冀财税”文号联合发送税收政策文件。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字”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给省税务机关的税收政策性文件和某些只下达给省税务机关的文件;
(二)依国家授权由我省制定的工商税收、农业税收政策规定性文件;
(三)需联合报省人大、省政府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意见的报送稿;
(四)需要联合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涉及税收政策的请示、报告文件。
二、草拟核签印发
(一)起草核签;
1.厅、局有关处起草文件时应加强联系,互相协商;
2.厅、局内有关处会签;
3.厅、局领导共同签发。
(二)使用文头及盖章:
1.凡涉及中央税(含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政策文件,用省财政、省国家税务局联合文头,省财政厅、省国税盖章;
2.凡涉及地方税税收政策文件,用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文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盖章;
3.凡属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都有征收任务的政策性文件,用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文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盖章。
(三)发送单位:
凡只涉及国税局征收税种的政策性文件,主送各市财政局、国这税务局、抄送省地税局和各市地税局。必要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人民政府。
凡只涉及地税局征收税种的政策性文件,主送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抄送省国税和各市国税局。必要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人民政府;
凡涉及国税局和地税局都有征收任务税种的政策性文件,主送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必要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人民政府;
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税收法规规章政策报送稿,主报省政府。必要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请示、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必要时抄报省政府,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四)印制发送:
1.省财政厅统一编制冀财税字文号;
2.联合行文的原件由起草单位存档,其他单位存复印件;
3.起草单位负责印制发送。
三、省财政厅发送本系统涉及财政体制中税收级次等财政性文件及发送本系统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方面的政策性文件,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发送本系统税收征管方面的文件、重要的抄关系密切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汇编的全省年度地方税税收统计分析资料及与税政工作相关的资料,抄送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依国家、省授权制定的工商税收、农业税收政策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转发省“财税字”文件可由有关财政机关联合转发,也可单独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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