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激励广大地税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省局制定了《2005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该办法依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原则,将省、市县级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全部纳入全省统一考核。现将有关事项一并明确如下:
一、各市的省、市县级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由省局统一下达,并相应考核其省、市县级社会保险费任务完成情况。
二、省直属征收局负责座落在石家庄市区范围内的省级社会保险费征管和全省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票据资料的传递工作,不再担负座落在石家庄市区范围以外的省级社会保险费收入督导工作。
三、将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资料传递列入考核办法,由省直属征收局向省局提供各市资料传递情况,省局按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评。
四、为利于工作,从2005年7月起,对各地上报的社会保险费各项收入报表做如下调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完成情况表》、《失业保险费收入完成情况表》不再上报。
(二)各地继续按照省局要求,统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审核额。
(三)将原分别上报省局和省直属征收局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理情况统计表》(调整为省市县三级清欠汇总数据和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数据两种报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省局,报表格式维持不变。各地在报送省局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数据报表的同时一并抄送省直属征收局备案。
(四)需要各地上报的其他报表及收入分析报告等资料不变。
2005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社会保险费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社会保险费工作实行统一考核,省级和市县级社保费工作均执行全省统一的考核办法。
第三条 考核内容分为年度任务计划完成;费源管理与收入分析;政策与征收管理;综合工作及其他等四个方面。
第四条 考核方式采取以日常考核为主、抽查考核为辅、日常考核与抽查考核相结合的考评办法。
第五条 考核名次确定采取“累计记分法”,确定基础分为100分。按照考核内容将分值分解到各项考核指标中,按照各项工作情况确定相应分值,根据各地工作完成情况在基础分上进行扣减,减分最高不超过该基础分,年终以各项考核指标累计得分多少评定名次。
第六条 具体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一)年度任务计划完成(基础分30分)
凡按时完成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市县级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年度任务计划的,分别记基础分10分。
单项未完成全年收入计划的,每短收一个百分点扣减2分。
(二)费源管理与收入分析(基础分25分)
1.费源管理(10分)
建立重点费源监控体系,及时掌握汇报重点费源的变化情况;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局布置的费源普查工作。记基础分10分。达不到要求的分别酌情扣减1至3分。
2.收入分析报表和分析报告(10分)
及时掌握收入进度,建立收入分析预测制度,按时上报各级各类社会保险费报表和收入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各项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没有逻辑错误,分析报告内容充实,条理清晰,增减收因素分析透彻。
凡按时上报省局《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理情况统计表》、《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清理情况统计表》、《社会保险费缴费户数统计表》、《基本养老保险费重点费源大户监控季报表》、《失业保险费重点费源大户监控季报表》和季度收入分析报告,并达到质量要求的记基础分10分;迟报一次扣1分;少报一次扣2分;报表数据不准确,每次扣1分;报表项目填报不全,每缺一项扣1分;分析报告达不到质量要求的,酌情扣减基础分。
3.资料传递(5分)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资料传递工作,记基础分5分。未按时上报或传递资料有差错,酌情扣减基础分1至3分。
(三)政策与征收管理(基础分30分)
1.政策执行(5分)
认真贯彻社会保险费政策,对上级文件及时转发执行,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办理相关涉费事宜,没有发生区域性违反政策问题的记基础分5分。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转发上级文件的,每发现一件扣1分;政策执行不当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因政策执行不当败诉的扣5分;地方政府或部门下发文件与社会保险费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的,经查属地税部门责任的,每发现一件扣2分;不属地税部门按时报告并及时纠正的扣1分。
2.制度管理(10分)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完成对缴费人的调整认定;缴费人档案资料齐全规范、数字准确、底数清楚的记基础分10分。达不到要求的分别酌情扣减1至3分。
3.征收方式(15分)
在坚持征缴一体化方面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取得显著成效的记基础分15分,未按要求完成或完成情况较差的酌情扣减2至6分(按各市征缴一体休的实现比例、数量、险种酌情增分)。
(四)综合工作及其他(基础分15分)
1.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5分)
每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社会保险费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工作计划的,记基础分5分。迟报扣2分;未上报的扣5分。
2.调研报告(2分)
经常深入基层,认真组织开展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每年上报省局一篇调研文章,调研文章数据真实、分析透彻、不低于3000字的,记基础分2分。不报的扣2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减分,未按时上报的酌情扣减分。
3.情况信息(3分)
各市局、省直属征收局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信息,凡被省局及以上部门采用编发3篇的,记基础分3分。每少发1篇扣1分;超过3篇的,每超发1篇加记0.2分,最多加计2分(年底前各市要上报发表的信息和数量)。
4.省局布置的其他工作(5分)
(1)对省局布置的其他工作,按时间、质量要求完成的记基础分3分。未按要求完成的酌情扣减基础分。
(2)按时保质完成省局临时交办的单独工作的计2分,未按要求完成的酌情扣减1至2分。
5.根据实际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解决措施,效果明显,其典型经验被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领导批示的,每篇加计1分。在全省工作会上作典型经验介绍的加计2分;在全省推广的,加计3分。在全国工作会上介绍经验的加计3分;在全国推广的,加计5分。
第七条 年度终了,省局按照本办法对各市局和省直属征收局进行考核。根据各地实际得分情况,评选出社会保险费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
第八条 本办法所列资料报送时间要求,均以网络上传日期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