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7-05    文件号: 诸国税政[2005]147号    颁发单位: 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计划征收科、政策法规科、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原己下发的《诸暨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珍珠行业税收征管的通知》(诸国税征〔2005〕108号)等文件己明确的各项征管要求实际,再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管理单位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以下要求实行“月度税收稽核” 或“季度税收稽核”:
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从2005年7月份起,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珍珠企业应按以下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实行“月度税收稽核”(稽核表见本文附件),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其他企业应按以下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实行“季度税收稽核”(稽核表见本文附件)。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还应将以下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在本文下发后立即书面告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所有纳税人: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开具范围: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其自产农产品投售给收购单位的,收购单位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对于从事农产品经营的个人以及农业生产单位投售给收购单位的农产品,收购单位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由农产品经营个人和农业生产单位开具普通发票给收购单位。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开具要求:
1.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2.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和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4.按投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5.出售人的名称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收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可免填居民身份证号码);6.以现金收购支付款项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支付款项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必须与投售方名称相一致。7.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倒买倒卖。8.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仅限于本县市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企业收购大宗农产品货款支付结算方式要求:
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企业在收购大宗农产品时,其货款应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账结算方式支付。大宗农产品的范围暂为珍珠收购企业单户每月投售额在五万元以上、其他农产品收购企业单户每月投售额在一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开具时必须保存下列资料:
1.支付货款的合法凭据;2.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投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除外);3.珍珠收购企业除上述资料外,还必须保存下列资料:(1)投售前签订的定向收购协议或合同;(2)农业生产者在本地或外地承包养殖的水面承包合同。
(五)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企业的财务核算及台账登记要求:
1.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企业必须设置完整账薄, 包括总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应收应付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商品销售成本或经营费用明细账等账本。同时在财务核算中必须完整保存农产品收购过磅单、农产品出入库单、农产品收购运费单据、收付款结算等原始凭证。
2.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企业必须建立并登记统一的《农产品收购台账》、《农产品购销存台账》(见本文附件)。同时,对月累计收购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珍珠企业月累计收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供货业户,还应分户登记《大宗农产品供货企业清册》(见本文附件)。
(六)税收稽核的其他要求:
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珍珠企业及其他企业在对照上述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分别实行“月度税收稽核” 和 “季度税收稽核”时 ,还应做到:
1.全面深入、掌握和了解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加以分析。
2.对《大宗农产品供货企业清册》、《农产品收购台账》、《农产品购销存台账》等台账中反映的数据和内容结合财务核算资料及仓库经手人、出纳经手人等原始资料进行实地稽核。实地稽核内容包括:(1)有无虚开多开收购发票的疑点,有否人为抬高收购价格,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收购数量金额的账证、账表、账实是否相符,收购资金的收支往来有无异常挂账、是否有不正常疑点;(2)农产品的收购量、耗用量、结存量有无异常、账实是否相符;(3)开具收购发票的投售者是否是个人、是否存在不符合收购发票开具条件的情况;(4)各类台账登记是否项目完整、内容是否齐全;(5)农产品收购数量及耗用与产出是否有不正疑点。
二、各管理单位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在“月度税收稽核” 或“季度税收稽核”时存在问题的处理要求:
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实行“月度税收稽核” 和 “季度税收稽核” 中所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对于向农产品经营个人或农业生产单位收购农产品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不符合本文第一条第(一)、(二)款及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对已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各管理单位应督促纳税人在稽核月份或次月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或将税款补缴入库。
(二)对未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账结算方式支付大宗农产品货款或者在月度(季度)税收稽核中发现有虚开多开收购发票或人为抬高收购价格数量疑点等不符合本文第一条第(三)、(六)款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各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按市局规定的评估办法实施纳税评估,或者立即书面建议稽查局进行查处。
(三)对不符合本文第一条第(四)款第2、3点和第(五)款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企业,各管理单位应立即责成纳税人限期整改补纠,对限期内未能整改补纠的,及时书面建议稽查局进行查处。
(四)对不符合购买农产品收购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各管理单位应即时将有关信息书面传递给计划征收科,计划征收应即时根据管理单位传递的信息在CTAIS票种鉴定中取消该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购买资格。
(五)稽查局对各管理单位建议稽查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企业,应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计划征收科“全程服务台”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购票申请,必须按规定严格把关,对不符购领“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不得进行“农产品收购发票”购领资格的认定。同时,“发票发售窗口”工作人员在对纳税人已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验旧售新过程中,必须按上述第一条第(二)点规定对已使用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逐票审核,发现不符规定要求填开的,应及时书面传递税源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二)本文下发后,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珍珠企业实行“月度税收稽核”时,统一使用本文附发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企业月(季)度税收稽核表》,不再使用诸国税征〔2005〕108号文件中附发的《珍珠行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月度稽核表》。
(三)政策法规科应对各有关科室单位上述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实际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每季一次的督查,对未严格执行落实上述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将按市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大宗农产品供货业户清册
3.农产品收购台账
4.农产品购销存台账
5.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企业月(季)度税收稽核表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