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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6-17    文件号: 石国税发[2005]109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76号) 《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冀国税发[2005]54号《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冀国税发[2005]55号) 一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是落实征管基础建设年的组成部分,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需要。各级要认真学习总局和省局的文件,在领会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结合税收管理员责任制度的落实,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加大考核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
二、加强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对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原则上要纳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对未纳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的,管理部门要建立手工台帐。特别是对临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要作为监控重点,要有巡查巡管记录,市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建立个体税收征管情况报告制度
排名全市前十位的个体工商大户所在局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4月10日上报“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新华区局和桥东区局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半年和全年“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各局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半年和全年“大型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各局从2005年6月起,于每月28日前上报当月个体税收征管情况分析表(附表)。其中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或增长幅度超过20%的单位要及时查找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一并上报。
附:月个体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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